福建省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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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管理包括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以下为试用,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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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法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
(2)严格依法规范管理;
(3)体现普遍性和代表性;
(四)有利于服务大局,为人民服务,促进审判工作。
第三条全省法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定期向党委和人大报告工作进展,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解决人民陪审员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省内法院各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分工负责,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政工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法官培训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各审判业务法院负责管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保障人民陪审员的经费;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任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全省法院应当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关注法院审判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本规则的实施情况应当纳入院长年度班子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职权和工作条件,包括参与案件审理、查阅参与案件的材料、审查参与案件的裁判文书等。
(二)在审判活动中,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他人干涉,独立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审判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培训;
(五)依法获得补贴;
(六)辞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人民陪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秉公执法,秉公办案;
(二)按时参加庭审、合议、调解、宣判等审判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或者拖延履行职责;
(三)合议庭应当围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4)遵守廉政纪律,保守审判秘密;
(五)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道德,讲究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六)
第十一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上述人员离任后,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法官、检察官离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后两年内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法官离开人民法院后曾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在其原任职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离开人民检察院后在县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检察官,不得在原工作的县级人民检察院所在的同级、同地区的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法官离开人民法院后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参加其任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检察官离开人民检察院后,不得参加与人民检察院同级、同地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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