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片!“总统和副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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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根据新时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和新实践,中共中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指导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之前,加上“落实新的发展理念”“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自然段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纠正错误,克服许多困难和障碍而取得的。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落实新的发展观,依靠自己,努力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技现代化,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革命和建设的长期过程中”修改为“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过程中”;“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工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广大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工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在内的广大爱国统一战线”。自然段修改为:“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包括一切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工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献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在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在未来,它将进一步发挥其在中国的重要作用
第三,在宪法序言的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和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建立,并将继续得到加强。”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建立,并将继续加强。”
4.在宪法序言的第12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离不开世界人民的支持”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就离不开世界人民的支持”;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之后。“同其他国家发展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修改为“同其他国家发展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促进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自然段改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就,离不开世界人民的支持。中国的未来与世界的未来紧密相连。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我们将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努力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事业。”
5.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之后,增加一句话:“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6.《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7.《宪法》第4条规定,“国家保障所有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和发展所有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和谐关系。”
八、将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社会道德”修改为“国家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社会道德”。该款相应修改为:“国家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热爱科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道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
九.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宣誓。”
十、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选举国家监督委员会主任”,第七条改为第十五条,对应第八条至第十六条。
十一、《宪法》第63条
13.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11项"(11)根据国家监督委员会主任的请求,任免国家监督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第11至21项应相应改为第12至22项。
14.《宪法》第79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不得连任两次以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15.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六款“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第八条“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督”修改为“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工作”。
16.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17.宪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8.《宪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不得在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任职。”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不得在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任职。”
19.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的“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该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问题;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决定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罢免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节监督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督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导演,
一些副局长,
有几个成员。
监事会主席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国家监督委员会主任不得连任两次以上。
监事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监察机关。
国家监督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督委员会领导下级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督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督委员会对创建它们的国家当局和上一级监督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在处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与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7节相应改为第8节,第123至138条相应改为第28至43条。
以上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资料来源:新华社、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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